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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大幅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发布时间: 2015-05-29 14:51:23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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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根据住建部“3.20”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职工及其配偶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所在地无房产,且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2.提取额度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承租本市商品住房,每月提取额不超过20元/㎡。

3.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手续:

(1)身份证明材料

单身职工申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身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3)提取证明材料

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无房产证明(工作所在地在朔州市区或朔城区的,由朔州市房管部门和朔城区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工作所在地在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由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4.支付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或每两年可申请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一次性汇入职工预留的银行账户内。

(二)试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在2015年5月至12月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来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额度不超过当时所购住房的总价款。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身份证明材料

单身职工申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身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3)购房证明材料(其中之一)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或交款凭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提供交款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自建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明。

(三)放宽先取后贷政策,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须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房屋装修费用)。然后,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可当年提取一次或累计几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乡村教师、医生等缴存职工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人员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办理以上提取,需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需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及支付方式

(1)缴存职工未支付购房首付款,需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首套房首付款比例2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30%,转入开发商账户。超过首付款部分转入购房人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总额。

(2)缴存职工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的,可将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购房人个人银行账户,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总额。

(3)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可直接转入职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当年提取一次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的物业费用;几年累计提取一次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几年累计缴交的物业费总和。

(4)缴存职工在农村建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提取额度不超过每平米1000元。

(5)进城务工人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缴存额。

3.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手续:

(1)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3)提取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开发商提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

2)缴存职工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和地下室、储藏室购置凭证。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提供当年或五年以内(含五年)的物业费缴费凭证或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费用清单。

4)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在农村建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或其它施工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进城务工人员,仅提供农村户口。


(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五)减少审批环节

1)自2015年5月份起,缴存职工办理退休提取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卡号,到中心提取窗口打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签字按手印后,即可办理退休提取手续。取消单位加注意见和提供退休证明等环节。

2)缴存职工因退休、工作调动、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关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奖励性提取、进城务工、支付租房及物业费用办理提取的,取消审批环节,直接在提取窗口办理。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提高可贷额度

1.贷款条件

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属于我市辖区内的大型煤炭及其他企业的职工,因企业困难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存正常(欠缴3个月之内)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对象

(1)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寓性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用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2)职工在发生购房行为7年之内(异地购房的可适当放宽1——2年)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办理先提后贷业务;发生购房行为7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装修贷款。

(3)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年限、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最高贷款比例为总房价(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5万元。

(1)自建房贷款的,经中心实地调查后,按每平米10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造价的50%。

(2)办理装修贷款,经中心实地调查后,按最高每平米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80%。

5.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周岁。


6.贷款审查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按家庭(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总收入的60%核定。

(2)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纳入审查范围,未结清的各类信用卡逾期及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可作为申请贷款的参考,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核定。

(3)职工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全部还清的,可参照本人保证的实际情况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7.贷款划拨

(1)职工购买商品房、公寓性住房未交清房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开发企业账户。

(2)职工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3)职工自建房、装修房、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4)职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二)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贷款时限

1. 夫妻双方户籍在一起的,仅提供户口本,不再提供结婚证。

2. 职工出具收入证明后,不再提供工资明细。

3. 用房屋作抵押贷款的,取消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抵押物的价值按当年的市场价确定。

4. 办理装修贷款的,取消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等资料。需提供装修合同或协议、预算表。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或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或具备担保条件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担保。

5.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属于公积金受托银行发放的,不变更抵押登记,将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物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6.在受托银行增加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审核窗口,同时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缩短贷款的办理时限。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l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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