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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房别找游击队 不然等着当“赔匠”

发布时间: 2015-09-01 16:08:13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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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大学城一位别墅业主为省钱,没找装修公司,而是在路边喊了一家装修游击队。装修工人在切割油桶做垃圾桶时发生爆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官调解,业主赔了20万元给死者家属。

廖女士在大学城某高档楼盘买了一套别墅。2013年11月19日,廖女士找到曹某搞装修。第二天中午,住在九龙坡石桥铺附近的曹某,到石桥铺一日杂店买了一个废旧油桶。当天下午3时许,曹某在廖女士别墅车库外,用切割机切割旧油桶时发生爆炸,曹某头部受伤,后送到陈家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虎溪派出所介入调查。廖女士先期支付了1万元安葬费。廖女士认可曹某是她雇佣帮其装修房屋的。事后,曹某家人将别墅业主廖女士告到沙坪坝区法院,索赔58万余元。

去年年底法院开庭时,廖女士辩称,她装修房屋是找的装修公司而不是曹某,曹某并不是自己雇佣的工人。出于人道主义,她才愿意和死者方协商解决。

曹某代理律师出示了由虎溪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上面明确的事实显示:出事前,死者曹某是廖女士雇佣为其装修房屋的。

昨日,重庆楼盘晚报记者从沙坪坝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廖女士分期支付曹某家属20万元的赔偿金。目前,赔偿款已支付完毕。

工人受伤 装修公司负全责

昨日,渝北区法院法官提醒,如果找正规装修公司,工人出了事,业主是不用担责的。但如果找的是装修游击队,一旦出事就要当赔匠。

渝北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行分析称,第一个案例中,业主与伤者是雇佣关系;第二个案例中,业主与伤者是承揽关系,两者有很大区别。雇用人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造成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行法官提醒,对于装修房屋的业主,应当选择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来完成,避免承担选任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在装修中受伤,应由公司对工人的损害承担工伤赔偿或侵权责任。即便公司将该装修事宜转包他人,业主也无需对工人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装修工人摔断腰 业主赔了近万元

渝北区居民周先生,找了路边装修游击队装新房,结果一个工人从高凳子坠下摔成重伤。最终业主担责10%,包工头担责60%,伤者自身担责30%。

2013年5月,周先生找到装修游击队黄某,双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周先生以2.8万元工程造价包给黄某,黄某找到卢某等人装修,卢某负责打线槽作业。当月底,卢某作业时,从高凳上摔至地面受伤,造成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卢某腰部活动障碍伤残登记为9级。

就赔偿问题,卢某与包工头黄某、业主周先生无法达成一致,遂将两人告到渝北区法院连带索赔11万余元。

周先生认为,自己已与黄某签有装修合同,装修工人出了事,应由包工头黄某负责。黄某则认为,卢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业主周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装修的业主周先生将房屋装修交由缺乏相应资质的黄某完成,其选任存在过失,因此要对伤者卢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由于没能提供安全设施及环境,致使卢某摔伤要担责。

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由业主周先生担责10%,赔偿9942元;包工头黄某担责60%,赔偿59652元;卢某自担责30%。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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